武汉科技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武科大研...

发布时间:2020-06-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学校《武汉科技大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武科大人〔2019〕15号)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积极鼓励和帮助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积极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主动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胜任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改卷和考务各环节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主动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了解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主动参与研究生培养管理各环节,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履行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职责。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引导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至少2次谈心谈话,对研究生的重大政治思想问题、影响校园乃至社会稳定的言论,参加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等重大情况,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党员导师应协助学院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需要,向党组织介绍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情况,推荐表现优秀、思想上进的学生加入党组织。

第七条 履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职责。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情况,原则上每月与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至少1次,每学期至少安排研究生作研究进展报告2次;导师须对研究生学术、学位论文撰写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把关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质量;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八条 履行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职责。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到校外基地进行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并且在学生实践期间,做好与校外合作导师的联系工作;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责审核把关研究生的实践创新成果和学位论文质量。

第九条 履行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的职责。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支教、创业、扶贫、义工、助学、项目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等方式,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履行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职责。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和泄密事件发生;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导和审核把关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造假、未如实署名等行为;加强研究生保密知识教育,督促纳入保密管理的研究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履行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的职责。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创新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相应的经费支持。导师出差、出国(境)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履行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的职责。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加强研究生的日常生活与安全指导,对参加科研、学术交流、实习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进行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加强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配合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了解研究生心理动态,对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导师立德树人考核评价工作,学院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以年度考核为依托,结合《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办法》《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以及《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武汉科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采取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学院认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同时备案。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导师绩效工作量分配、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教育督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职责履行情况优秀的导师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第十六条 学校强化示范引领,组织优秀导师经验交流会、宣讲会,大力推广优秀导师高尚的师德师风、先进的育人方法、卓越的培养成效,引领和推动我校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章  督查追责

第十七条 加强督导检查。学校把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进行督导检查。研究生院负责接受研究生、家长和社会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导师违反立德树人要求,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相关规定,采取及时劝诫、督促整改、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导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师德失范行为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失范行为存在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加大条件保障,大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加强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定期组织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和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立德树人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当做到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积极关心,真心实意为导师服务,帮助导师解决实际困难;深入研究生教育改革,倡导全校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现有在岗导师(含兼职导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武科大... 下一条: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武科...

关闭

XML 地图